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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通知:加强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融资

      • 发布时间: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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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强化普惠金融服务、增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力的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一)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主题,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整体效能。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小微企业金融供给总量继续有效增长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供给质量、效率、效益的明显提升。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做活存量金融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地区、产业、行业分布结构,丰富供给手段,更有力地支持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中发挥作用,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与银行业保险业自身高质量发展的相互促进、有机统一。

      二、以信贷投放为抓手,确保稳定高效的增量金融供给

      (二)围绕“两增”目标,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好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实现信贷供给总量稳步增长。要继续将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作为投放重点,2021年努力实现此类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两增”目标。五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

      (三)突出各类机构差异化定位,形成有序竞争、各有侧重的信贷供给格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行业带头作用,主动“啃硬骨头”,下沉服务重心,覆盖小微企业融资供给“空白地带”,努力实现2021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年。大型银行要将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指标。地方性法人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下同)要回归服务地方、服务社区、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把握“地缘、亲缘、人缘”的软信息优势,完善网点布局,改进信贷产品、技术和服务,做优做实传统金融业务,筑牢本地小微企业客户基础。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转贷款业务治理体系,强化对合作银行的准入管理,立足职能定位稳步加大转贷款投放力度,为小微企业提供较低成本的信贷资金。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参照“两增”要求,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发展目标。

      (四)完善定价机制,将小微企业融资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商业银行要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2020年基础上继续保持平稳态势。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对合作银行明确约定,以转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水平,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优惠力度。

      (五)落实服务价格管理要求,规范融资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和信贷融资收费的规定,杜绝对小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保险机构向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应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保险机构通过银保合作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要评估各环节费用,合理确定综合成本,避免多段收费加重小微企业实际融资负担。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向小微企业特别是因疫情遇困的小微企业主动减免服务收费。

      (六)加强小微企业贷款用途监控,确保资金投向真实合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实贷款“三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严禁虚构小微企业贷款用途“套利”,防止信贷资金变相流入资本市场和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调控领域。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开展转贷款合作的,双方均应严格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单独的批发资金账户和管理台账,加强业务穿透管理和资金用途监测,确保贷款全部投向小微企业。

      三、以支持创新为出发点,全面优化金融供给结构

      (七)着眼小微企业融资“痛点”“弱点”,补齐信贷业务短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创新完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法人的信用评价模型、风险管控技术和批量授信审批机制,扩大信贷服务覆盖面,并着力优化开立对公账户、支付结算等基础金融服务。要结合小微企业所在行业资金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推广“随借随还”模式。要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要根据“首贷户”真实融资需求和征信状况合理设置授信审批条件。鼓励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广“见贷即保”的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模式,鼓励地方性法人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优先为“首贷户”提供担保。地方性法人银行要用好用足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配套投入自有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投放。

      (八)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业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鼓励深化银保合作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面向小微企业的保单融资产品。支持保险机构稳健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提升承保能力,合理降低小微企业投保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保险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对投保客户进行大中小微企业类型识别,提高产品和业务研发的针对性。进一步畅通线上服务渠道,提高投保、承保审批、理赔效率。

      (九)主动倾斜业务布局,以金融资源带动小微企业发展。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对接行业、产业主管部门,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基地、科技园区等的有利条件,发挥自身的资金、技术、资源、信息、平台优势,深化产融合作,积极参与培育、引导、支持创业创新和扩大市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发掘和创造有效融资需求。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制定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时,要结合业务基础和增长潜力合理安排任务,对业务基础薄弱的一级分行加大督导帮扶力度;一级分行向下分解信贷计划时,要向辖内相对落后地区倾斜投放,压实帮扶当地小微企业发展的责任。

      (十)探索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科技型小微企业前瞻性、高风险、高成长的特点,联动科技主管部门、科技融资担保机构、科技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全面分析、研判、评估企业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和潜在风险,针对性地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满足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装备购置、产能扩张等融资需求。对掌握产业“专精特新”技术、特别是在“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中发挥作用的小微企业,要量身定做金融服务方案,及时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产品,探索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高管、研发等关键岗位人才信息作为授信评审要素,加强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探索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履约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研发设备的财产险、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险、专利险等特色产品。

      (十一)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创新,助力与资金链有效对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一企一策”制定覆盖上下游小微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基础上,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在农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物流业等重点领域搭建供应链产业链金融平台,提供方便快捷的线上融资服务。整合发挥银行在数据信息、IT系统、客户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帮助核心企业打通产业链上下游环节,培育小微企业客户集群。优化对核心企业上下游小微企业的融资和结算服务,依托产业链供应链的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有序发展面向上下游小微企业的信用融资和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

      四、做优机制体制和专业能力,实现“敢贷愿贷、能贷会贷”

      (十二)对照监管评价要求,完善“敢贷愿贷”内部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进一步完善内部机制体制,强化对小微企业“敢贷愿贷”的内生动力。要不折不扣落实“普惠金融类指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中权重占比10%以上”的政策要求。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将“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的要求执行到位;地方性法人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对小微信贷业务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

      (十三)进一步细化落实不良容忍度和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切实保护基层积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在内部考核中明确区分不良贷款容忍度与贷款质量管理目标,准确向基层传达政策导向。要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容忍度有机结合,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实际不良率在容忍度以内的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制度行为的,可免予追责。

      (十四)综合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和信用信息资源,增强“能贷会贷”服务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积极参与“银税互动”“银商合作”“信易贷”等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公共涉企数据与机构内部金融数据有机结合,改进业务审批技术和风险管理模型,为小微企业准确“画像”,实现金融资源向长尾客户的精准“滴灌”。要主动向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反映数据需求,推动提高数据标准化水平,优化共享方式。要高度重视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中的数据安全管理,压实保密责任,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处理涉企信息的,要在合作机制中明确制定、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范信息泄露和盗用。要总结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拓展线上服务渠道、开展“无接触”金融服务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十五)充分传导政策红利,用好用足配套支持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把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货币、税收减免、地方财政风险补偿和增量奖励等政策利好,积极争取支持。通过相关激励优惠政策获得的红利,要在内部考核机制中向小微企业业务条线、基层分支机构和一线从业人员传导,激发展业积极性。

      五、多措并举盘活存量信贷资源,提高金融供给效率

      (十六)做好贷款期限管理,确保惠企纾困政策平稳衔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落实好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要向企业宣讲告知政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本息延期安排。对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等个体经营者,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为其经营性贷款办理延期还本付息。要进一步加大续贷产品开发推广力度,提升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对已延期的小微企业贷款中符合本行续贷条件的,应按正常续贷手续办理。

      (十七)鼓励开展信贷资产流转,盘活存量小微企业信贷资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化、信贷资产直接转让等业务,盘活信贷存量,用于持续投放小微企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进行直接转让的,出让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取得借款人同意后,即可以进行转让,并应将转让行为及时、充分地告知借款人。转让双方应确保信贷资产真实、完全转移,且不额外增加借款人实际债务和履约成本。转让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借款人个人信息保护,不得过度处理信息。

      (十八)进一步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鼓励主动化解风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依法合规的核销、转让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监管政策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和小型微型企业法人贷款单户转让。

      六、强化监管引领督导,推动营造更好外部环境

      (十九)推动深化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工作。各银保监局要加强向地方党委政府的汇报建言,努力推动将建设地方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纳入当地“十四五”规划,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有序开放。重点整合本地区的跨部门涉企信用信息,继续提升数据归集共享的广度和深度。协同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数据质量治理,明确接入标准,引导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对接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安全合规运用数据的前提下,为小微企业提供更便利的金融服务。

      (二十)用好监管评价“指挥棒”,实施分类考核督导。继续实施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督导考核方式。各级监管部门要用好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的“指挥棒”,以评价为载体,做好监管政策宣讲辅导和政策后评估,对辖内银行小微信贷投放、机制体制、品模式、规范服务、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体检”。结合监管评价结果,督促相关银行查漏补缺,锻造长板,补齐短板。

      (二十一)加强调研监测,做好经验总结。各银保监局要指导当地银行业协会,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百行进万企”平台数据,巩固融资对接工作成果,对参与对接的小微企业、特别是前期反映无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加强回访,及时响应新的融资需求。要在做好常规监管统计的基础上,对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执行情况加强专项监测。对辖内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结构、趋势加强调研分析,重点关注贷款规模、客户数量短期内增长异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判是否存在为“冲规模”“冲时点”而在营销获客、授信审批、贷后管理等核心环节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的隐患,及时纠偏。要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举措和成效的总结,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沟通,争取监管、财政、产业、就业、区域等政策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实践同向发力,推动形成更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长效机制。

      附件1

      2021年小微企业贷款监管考核细则

      一、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考核及监测口径

      从2021年起,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两增”监管考核口径中,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相关数据。即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户数,均不含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数据。相应地,在“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一项考核中,“各项贷款余额”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数据。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累放利率和不良贷款率,按照“含票据贴现及转贴现”和“不含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两种口径,同步监测。

      上述指标数据,以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1104)G01、S71报表相关科目数据为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2021年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5号)已更新S71报表,增设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后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科目,并明确了各填报单位补报2020年末数据的工作安排。

      二、分机构信贷投放考核要求

      (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1.五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努力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

      2.大型银行(除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加大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邮储银行要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将相关银行对上述两类客户的信贷投放情况纳入统计监测,加强指导。

      (二)地方性法人银行

      各银保监局要督促辖内法人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总体努力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同时,将辖内法人银行发放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纳入统计监测(以S71报表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数据为准),加强指导。

      在辖内法人银行信贷计划总体达到“两增”的前提下,各银保监局可自主对单家法人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

      1.对2020年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监管考核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本行各项贷款余额超过一定比例的法人银行,经属地银保监局同意,可适用差异化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均不低于年初水平”。

      2.对涉农贷款占本行各项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属地银保监局同意,可选择将对其监管考核的口径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以下简称扩大口径),并可比照第1项规定,以扩大口径适用差异化考核要求。

      3.第1项所称“一定比例”,各银保监局可参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评价指标表第1.3项标准,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确定。

      (三)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对此类机构不设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指标,各级监管部门要对其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情况保持监测指导。

      三、单列信贷计划及报送要求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性法人银行应单列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经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书面报告监管部门。除因不良贷款核销导致贷款余额明显下降的情形外,原则上一级分行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增量不得为负值,确保至少实现正增长。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差异化考核条件的银行,申请差异化考核的,应在报送信贷计划的同时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申请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审核,地方性法人银行的申请由各银保监局审核。

      (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应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报送本行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以及各一级分行信贷计划,并抄送相应机构监管部门。一级分行要按月向属地银保监局报送信贷计划执行进度情况。

      (二)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于2021年4月20日前向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报送全年通过转贷款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资金支持普惠型小微企业的计划,并抄送至相应机构监管部门。向合作银行提供的转贷款资金,应当单独统计,不纳入1104系统S63、S64、S65、S71等报表,以区别于直接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

      (三)地方性法人银行应于2021年4月20日前向属地银保监局报送全行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各银保监局负责审核汇总后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同时督促辖内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按月向属地银保监局报送信贷计划执行进度,并按季实施通报。请各局按季度填报《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及信贷计划季度完成情况监测表》,于每季后20日内报送普惠金融部。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如需调整分支机构信贷计划,应在确保全行完成年初制定的信贷计划的前提下,于2021年12月1日前以行发文形式,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逾期申请的,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保分支机构完成调整后的信贷计划;当年未完成的分支机构,监管部门次年不予批准其信贷计划调减申请。

      四、关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出表的差异化考核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依法合规渠道开展小微企业正常信贷资产流转和不良贷款处置(含核销和转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级监管部门可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该机构信贷规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历史业绩、往年度完成监管考核任务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比重、主动化解风险力度等因素,在2021年度对单家机构的考核中,酌情将以上述方式出表资产中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金额还原计算:

      (一)该机构2020年度完成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监管考核目标;

      (二)流转或处置的资产符合“两增”考核中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定义,且真实、洁净出表,已在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

      (三)该机构2021年度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原则上应不低于2020年,但因流转或处置资产出表,导致完成年度监管考核目标出现客观困难;

      (四)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了差异化考核要求的地方性法人银行,不再同时享受本条差异化安排。

      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稳妥确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出表资产还原计算的具体考核安排。对同意执行还原计算的机构,应要求其书面报送当年拟流转或处置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以便监管部门做好测算和预判。对采取信贷资产直接转让方式流转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转让双方均涉及“两增”考核的,如对转出方机构执行还原计算,应合理确定计算方式,避免数据重复计算。

      执行还原计算的机构,实际流转或处置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金额、户数及明细信息均应按月单列台账,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作为考核依据。相关非现场监管(1104)统计报表的科目仍按还原前的数据填报。台账应于每季后15日向监管部门报送。其中,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报送至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并抄送相应机构监管部门,地方性法人银行报送至属地监管部门。

      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夯实差异化考核基础。要按照“谁考核,谁负责”原则,对机构报送的还原数据台账切实加强监测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防止通过虚假交易、虚报数据等手段在监管考核中造假的违规行为。对于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等依法设立的公开平台合规流转或处置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积极与平台联动获取真实交易数据,与机构报送的台账交叉核验,落实监测核查责任。如发现有机构存在数据造假情形,应当取消其差异化考核资格,并视情形采取必要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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